某建设公司在古树保护范围施工违规,被罚款并获普法教育
2025年3月,仓山区城综局收到了区园林中心送来的案件移送,某建设公司在二级古树保护范围内展开了施工,却并未制订古树保护方案,并且逾期了仍未改正。立即就指派了执法人员,会同区园林中心的工作人员去到现场确认古树的损害情况。经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且询问当事人后,该公司承认在施工之前没有制订古树保护方案,收到区园林中心的限期改正通知后也并没有作出整改,而且在施工进程中,因为工人的疏忽,古树遭到了破坏,幸好经过及时抢救,目前这棵古树已经恢复了生长。关于此情况,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并且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决定。(见习记者宋亦敏,记者阮冠达,通讯员郑彧)
案例点睛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还有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要是确实需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建设,并且没办法避开的话,承建单位应当在动工之前拟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随后报送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保护方案的制订以及落实情况给予指导、实施监督。违反《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也就是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依照规定备案,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就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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