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十余万托人找越南新娘,订婚不久新娘消失咋维权?

发布时间:2026-02-28    来源:网络整理

男子花十余万托人找越南新娘,订婚不久新娘消失咋维权?(图1)

男子拿出十余万元,拜托他人介绍“越南新娘”,然而订婚没多久,新娘却陡然无故不见,一片杂乱过后,之前的委托费和礼金要如何处理呢,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牵涉到国外的婚姻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本,小陈自从工作之后就单身了好些年,始终都没有对象。眼看着自己快要到35岁了,心急如焚的他通过当地的媒人刘某了解到,另外有一名媒人黄某能够介绍“越南新娘”,于是就委托黄某帮忙牵线搭桥。

没过几天,黄某就发来了消息,声称已经安排好了一场相亲。很快,小陈就在黄某家中和一名越南籍女子相成了亲。初次见面过后,黄某对这位初次见面的“越南新娘”也极为满意,第二天,双方就签订了“婚书”,约定了礼金15万余元。

当天,小陈的爸妈给黄某付了礼金,之后,那个“越南新娘”到小陈家里生活。1年后,这女子讲想回家探亲随后回越南了。可是,回越南后,这女子就没再回国,还跟小陈家里断了联系。小陈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到法院起诉,让黄某退回收的礼金和介绍费,还得支付利息。

那么,中介收钱介绍“越南新娘”,这样的行为如何界定?

闽清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黄某做了介绍工作,将越南籍女子介绍过来从而促成了婚约,并且还收取了礼金,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当中的禁止性规定,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的范畴,双方也应该各自去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当中,黄某做着那种被国家明确表示禁止的,以获取利益为目标去从事或者是变着法子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行动,把婚姻转变为商品性质、物质性质,明显是存在着过失的,然而小陈这一家人没有去考虑婚姻应该是以感情作为基础的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有着买卖婚姻的嫌疑,同样也应该承担起过错方面的责任。

最终,全面考量双方过错,以及关联本案的具体事实,闽清法院酌情判定,由黄某向小陈一家归还110000元,且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闽清法院法官提醒——

涉外国籍之人的婚姻,应当去遵循两个国家各自的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规规定,要始终坚守自由并且平等的那种关于恋爱的观念,只有在充分地去尊重双方各自的风俗以及双方各自彼此真实内心意愿的根本基础之上,才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去追求幸福并且美好的那种婚姻氛围场景,而婚姻关系的缔结它应该是以感情作为基础的,任何存在想要凭借金钱利益以此来换取婚姻的一类行为那都是不应该被加以提倡的 (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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