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相关规定说明
首先,为达成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之目的,进而明确决策的相关责任,然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再接着提高决策的质量以及效率,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状况,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下面简称为决策机关,其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以及调整等相关程序,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坚持以及加强党的全方位领导,要全面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有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贯彻至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各方所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如下规定研究论证,之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是决策机关领导人员,那么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将其交给有关单位去进行研究与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此时,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还要论证建议理由和依据,以及对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时也如此,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要论证建议理由和依据,并且对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予以论证。
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之人,借助建议以及提案这般形式去给出决策事项建议之际,此乃由那些负责建议、议案办理的单位展开研究论证。
公民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法人或者等公民提出书面决策时,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五条,当决策机关决定开始启动决策程序之时呢,那就应当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这里把它简称为决策承办单位,以及完成的时限。要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的单位来承办的话,那就应当明确牵头的单位。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且深入地开展调查以及研究,全面并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在进行充分协商跟协调的基础之上,拟订决策草案,并且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做出的决策草案得要合法合规,得契合治理形式主义给基层减轻负担的要求,还得跟相关政策相互衔接。负责决策承办的单位里面的法制工作机构,需要对决策草案展开合法性审查,给出合法性的初步审查意见书。
第7条这样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有着统一审查机制。在决策草案被提交给决策机关去讨论之前,要依据决策内容来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像是合法性审查,还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是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那么决策草案就不可以提交给决策机关。
第八条,当决策承办单位把相关事项送请司法行政部门去进行统一审查这个行为开展的时候,应当提供如下这些材料,有。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就(三)而言,存在着有关法律,还有法规,另外还有规章,又有政策规定,并且特别是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定。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五)进行统一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同时履行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情况下,应当去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是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应要求的话,那么司法行政部门能够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送请统一审查的材料之后,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如若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的范围,会分转至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查。要是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会分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相关评估、审查结果及时汇总至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送请开展统一审查情形下 ,应当确保具备必要规定要求的审查时间 ,通常而言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其中 ,补充相关所用材料的时间 ,以及进行咨询论证等所耗时间 ,并不被计入这种统一审查所设置的明确期限内句号。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在收齐,审查结果之后,要出具统一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统一审查意见,针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且要将采纳情况,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要是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就得向决策机关,充分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实施公众参与程序的,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相关材料和专家所提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有关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动作的,呈上风险评估报告,针对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开展活动的,投递与该评估意见相关的材料,上述程序均需开展,且都要同时进行。
(五)统一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决策草案,要经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之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决策机关要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决策执行单位,并且还要针对决策执行情况展开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是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去执行的话,那么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肩负决策执行职责的相关单位,需要全方位且及时无误地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要切实保障执行所应有的质量以及推进的进度,持续跟踪实施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并且还要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汇报决策执行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决策所依据的重大改变。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十六条,对于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情况来讲,决策机关是应当去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的。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能够自行开展评估各项工作,也能够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又或者是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来进行决策之后的评估工作,然而却不可以委托在决策作出之前承担起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那些专家,以及专业机构,还有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决策之后的评估,应当依照法律去开展,并且要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报告。其决策后评估之结果,应当成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未经法定程序那会儿,可不能被随意变更,也不可以被随便停止执行,哪怕是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呢。
执行当中出现第十五条里规定的情形,情况处于紧急状态的,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能够先决定暂停执行,并且在事后于决策机关的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边阐述理由;要是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那就应当依照本规定去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句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以及调整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202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也就是闽政〔2013〕48号,与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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